2002年3月19日 桂地税发[2002]4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核,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命题,各省、市、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本系统的考试、评卷和认证工作。考试时间初步确定为
2002年8月中、下旬。具体时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执行。
二、夸试大纲和辅导资料将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印下发。从现在起,各级税务机关
要提前做好考前的培训和相关工作。区局将在适当的时候举办两期执法资格认证培训
班,培训一部分业务骨干。
三、执法能级认证是在取得执法资格认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全区执行能级认证考
试安排在2003年进行,每两年进行一次。自治区地税局将根据本《暂行办法》制
定全区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实施办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
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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