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41号颁布时间:2002-03-19

     2002年3月19日 桂地税发[2002]4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局将结合岗位职责、 征管工作规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把税收执法权和执法责任量化和细化,通过评议 考核制度,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供科学的依据。有条件的地、市局,要积极实 施本办法。条件未成熟的地、市局,也要抓好试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