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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02]91号颁布时间:2002-02-05

     2002年2月5日 桂地税函[2002]91号 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同:   你局《关于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请示 》(桂地税直报[20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75号)规定,鉴于广西农 垦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综合管理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且无收入来源的实 际情况,同意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80 万元。其所属企业按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企业所 得税。 附件: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情况表    广西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肋扣除标准情况表 金 额   序 企 业 名 称 单 位 所在地   号 (万元)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企业总公司 50 南宁市   2 广西金光实业总公司 100 南宁市   3 广西农垦良圻实业总公司 30 横 县   4 广西昌菱实业发展公司 53 上思县   5 广西柳兴实业开发总公司 100 柳江县   6 广西武宣黔江实业总公司 30 武宣县   7 广西农垦龙州机械厂 6 龙州县   8 广西农垦钦州企业总公司 6 钦州市   9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南宁市    合 计 380    118.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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