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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5号颁布时间:2002-01-14

     2002年1月14日 桂地税发[2002]5号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南宁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梧州市迦南信用担保有限责任 公司等4家企业可按上述通知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企业免税期限为3年,原则上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持殊情 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批准。   三、上述企业应按年度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批准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企业不申请办理免税事项的,视为放弃当 年申请免税权利,今后也不再延续免税期限。   四、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的请示,应附下列材料:   (一)企业免税申请。其中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经营规模、经营 项目、纳税情况、上年度盈利状况等。   (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批文或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文件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新办的除外)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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