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4日 桂地税发[2002]5号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南宁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梧州市迦南信用担保有限责任
公司等4家企业可按上述通知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企业免税期限为3年,原则上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持殊情
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批准。
三、上述企业应按年度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批准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企业不申请办理免税事项的,视为放弃当
年申请免税权利,今后也不再延续免税期限。
四、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的请示,应附下列材料:
(一)企业免税申请。其中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经营规模、经营
项目、纳税情况、上年度盈利状况等。
(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批文或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文件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新办的除外)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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