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1]33号颁布时间:2001-06-15

     2001年6月15日 桂财税[2001]33号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 行。   我区对“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以建 设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报建立项的认定为依据;凡未被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别墅、度 假村”的,即为“其他商品住房”。对其定性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 确定征免契税、营业税的,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