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7日 桂地税发[2001]18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
1]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地方
税收秩序的通知》(桂地税发[2001]163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把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工作推向深入。要集
中力量抓好个人所得税及建筑业、房地产业专项检查工作,针对整顿税收秩序过程中
发现的管理漏洞和存在问题,进一步抓好整章建制工作,抓好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各
地、市地方税务局务必于2002年1月8日前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书面总结报自
治区地方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