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部门涉税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1]195号颁布时间:2001-12-21
2001年12月21日 桂地税发[2001]195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
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光
大银行南宁支行:
为了加强对银行部门发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部门涉税业务的发票使用行为,
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银行部门涉税业
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我区境内从事金融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其他涉税项
目的收入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从事金融涉税业务的用票单位(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在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由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
广西分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光大银行南宁支行(以下简
称各专业银行广西分行、南宁分、支行)提供统一式样,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四、“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在印制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防伪措施进行印制,其发票联套印广西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
章”。各专业银行广西分行、南宁分、支行负责全区本系统“专用发票”印制数量的
报印工作,并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报送印票计划。
五、“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
属征收分局(以下简称区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各专业银行广西分行、南宁分、支
行根据需要统一到区局直属征收分局领购,然后按我区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供应给
用票单位使用。
六、“专用发票”的发放管理工作由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委托各专业银行广西分行、
南宁分、支行负责。各用票单位在领用“专用发票”之前,必须到所在地的县级或县
级以上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簿》。
各用票单位在领用“专用发票”时,应向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
填写全区统一格式的《银行部门专用发票请领审批表》(由区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地,
式样附后),经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凭《银行部门专用发票请领审批表》和《发票
领购簿》到上级主管银行部门领取。上级主管银行部门在供应“专用发票”时,应凭
《银行部门专用发票请领审批表》及《发票领购簿》进行供应,否则,不得供应,违
者,收回“专用发票”由地税机关负责供应。
七、各用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我区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专用
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并按季(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
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同时,要对“专用发票”实行专人、专库(柜)保管、
存放,以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
各专业银行广西分行、南宁分行、支行要控季(每季终了后20日内)将“专用
发票”的发放情况分别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八、用票单位必须依法使用“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专用发票”,
违者,取得发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九、各级地税机关要按规定依法对用票单位实行不定期检查,用票单位必须依法
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各用票单位
的上级主管机关,应督促所属用票单位依法使用“专用发票”,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
关的管理。
十、信托投资公司、信用使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涉税
业务所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各地、市地税局(属南宁市范围的由区局直属征收分
局负责)集中汇总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然后由各地、市地税局按照我区现
行的发票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或者比照本《通知》中有关区局对各专业银行的管理模
式进行管理。
十一、“专用发票”自2002年3月1日开始启用。届时,各用票单位原来使
用的各种涉税凭证一律停止使用。
十二、用票单位从事其他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应税收入业务,可按规定到当地地
税机关依法领购相应的普通发票。
十三、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区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各地、各用票单位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
及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附件: 银行部门专用发票请领审批表
年 月 日
用票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专用发票请领事项
发票名称 联 次 本 数 份 数 备注
主管地税机关 (盖章)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用票单位填写并加盖用票单位公章。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由用票单位留存,一份
由用票单位作为领用“专用发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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