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处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摩托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公通[2003]127号颁布时间:2003-08-15
2003年8月15日 桂公通[2003]127号
各市、县公安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四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暨安委会成
员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8月15日至2004年2月15
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摩托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
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牌无证摩托车车主在2003年10月31日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的,不
予处罚,并可减免部分税费(免交车辆购置税滞纳金,对2000年12月31日前
购买的摩托车按新旧程度估价的10%交纳车辆购置税,即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
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养路费按现
行标准征收1年,免交滞纳金)。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按无牌无证违章处理,
技有关规定处罚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各项税费不予减免。
二、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为群众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提供便利,专项行动期间,
各级公安、交通、税务部门应通力合作,采取上门服务或在无牌无证摩托车相对集中
的乡镇设点办理相关业务的方式,相互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三、对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拍卖处理的摩托车,按拍卖发票注明的价格征收车辆
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处理凭证、拍卖发票、车辆购置税
完税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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