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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3]128号颁布时间:2003-06-30

     2003年6月30日 桂国税发[2003]128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贯彻 执行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重新修订,是为了加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实现增 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申报和缴纳信息的交叉比对,即“票表稽 核”“票票稽核”,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的税控作用,逐步实现“金税工程”总体 目标。因此,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务必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按照《办法》进行增值 税纳税申报。由于时间比较仓促,特别要组织好税务相关人员的学习,明确规定和要 求,及时通知所辖企业,认真组织好对《办法》的学习,做好企业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并要在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进行广泛的宣传,以保证企业按期按新《办 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 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必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银联明 细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联明细表》(即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联、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   4.《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5.《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6.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7.《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9.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申报资料除报送电子数据外,还必须报送一式两份纸介的资料,纸介资料对 已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可用电脑自动生成打印,未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可用手工 填写,但无论用何种方式,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确认后报送主管税务机 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留存。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2.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抵扣联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3.收购发票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4.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纳税申报资料及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区统一规定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必报资料。备查资料是否需要 在当期报送,由各地级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5点规定,申报备查资料《封面》的格式仍按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 通知(桂国税发[1999]92导)第三点规定执行。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必须按照《办法》所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列资料(表一)的第3栏、第10栏和第16栏顺序填写,并分别按这三栏内容加 小计,小计的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栏必须分别等于这三栏所对应的“小计”栏的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根联明细表》(指 手写版部分)、《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和《增值税收购凭 证抵扣明细表》的格式,分别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92号)所附附件七、 附件八、附件九和附件十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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