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8日 桂国税发[2003]14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施行,要与自治区国家税
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桂国税发
[2003]12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集中管理的通
知》(桂国税发[2003]141号)结合起来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二、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是从2003年8月份
征期实行,7月份征期结束后(7月14日前)只汇报桂国税传64号文件的贯彻落
实情况、存在问题,从2003年8月份开始,各市(地)国税局于征期结束后三日
内(遇节假日可顺延)必须按附件(按总局要求进行设计,各地必须弄懂此表)要求
汇总(使用电子表格)上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可加写文
字材料。上报地址为“(87.16.16.9/home/center流转税处
(上报)/“一窗式”管理模式),附件格式放在流转税处(下载)。
附件:1.“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表(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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