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6日 桂劳社发[2002]118号
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
委(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各县(市)支行、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
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
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并
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文件中需要自治区明确的事项,我们将另
文规定。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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