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0日 桂财税[2001]3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级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报纸、刊物为:
(一)自治区党委:《广西日报》、《广西工作》。
(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广西政报》。
(三)自治区人大办公厅:《广西人大工作》。
(四)自治区政协:《广西政协报》。
(五)自治区科协:《广西科技报》、《小博士报》。
(六)自治区总工会:《劳动者报》。
(七)自治区妇联:《女性天地》。
(八)自治区团委:《金色年华》、《广西少年报》。
(九)自治区教育厅:《中学生文摘》。
(十)广西教育学院:《中学文科》、《中学理科》、《小学教学参考资料》、
《小学生创新作文》。
(十一)广西师范大学:《中学生理科月刊》、《小学生跟我学》。
(十二)接力出版社:《中外少年》。
(十三)广西人民武装委员会:《广西武装》。
二、各地、市、县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报纸、刊物,必须经地、市、
县文化、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事处审批。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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