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1日 桂财税[2001]2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企事业单位独资兴办的典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
按兴办单位的隶属关系及其缴纳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和所适用的科目,分别就地缴入各
级国库。
二、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联营的典
当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
款级科目,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和企业隶属关系,由当地税务部门征缴后,
按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及投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三、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市)、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
成的股份制典当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地方股份
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和企业隶属关系,由当地
税务部门征缴后,按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及投资股份比例分别就地缴
入各级国库。
四、各地市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对所属县(市)的实施办法。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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