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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

桂政发[1994]38号颁布时间:1994-05-10

     1994年5月10日 桂政发[1994]3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 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94]财农税字第7号)的精 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作如 下规定: 一、纳税人 凡是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 纳税人。但不含生产烟叶、糖料蔗、猪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的单位和个 人。 凡收购烟叶、糖料蔗、猪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毛茶、原木、原竹、 生漆、天然树脂、香菇、银耳、云(木)耳、水产品、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 对收购前款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 义务人,具体的扣缴义务人由县(市)征收机关确定;没有确定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 务人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方督促卖方按规定交税,如发现收购方收购应税未税产品, 由收购方补税。 二、应税产品及税率 对烟叶、园艺、水产、山林、牲畜产品和食用菌、贵重食品等征收农业特产税。 具体税目、税率按“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详见附表)。 应税产品是指初级产品,包括经过保鲜、防腐和进行其他初级加工、简单加工后 的产品。 各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开征的其他大宗农业特产品,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农业特产税按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 收入以人民币计算。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产 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 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纳税的,应交税款按其收购金额(烟叶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 补贴性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四、纳税环节 农业特产税原则上向生产地或收购地所在征收机关缴纳。具体纳税环节规定如下: (一)生产者纳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凡是帐票健全的实行查帐征收。 2、非查帐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生产环节征收或在销售环节征收。在生产环 节征收的要建立村级征收网络,实行定产或估产征收。在销售环节征收的委托收购单 位或个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机关要付给代扣代缴税款的单 位和个人一定的劳务费;没有委托代扣代缴税款的收购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卖方按规 定交税,如发现收购应税未税产品,由收购方补税;直接销售应税产品给消费者的, 由销售者缴税。 (二)收购者纳税的纳税环节。 由收购单位和个人负责纳税的应税产品,由收购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金额(烟叶 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在收购时缴税,税款由收购者负 担,不得从农民所得货款中扣缴。 五、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查帐征收 的按月申报纳税;非查帐征收的,可按批、按次或按日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 由县(市)征收机关决定。 六、减税免税 (一)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 税时,应将农业税扣除。 (二)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经自治区科委立项的科学试验项目,在试验 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给予免税。 (三)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产品的,从有收入 时起1-3年内准予免税。对当年种植和养殖当年有收入,以及多年种一次性收的应 税农业特产品是否减免,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 尚未解决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税;纳税没有困难的照章征税。具体 征免界限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减免的具体 条件和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征收机关审核。减免税额3万 元以下(含3万元)的,报县(市)财政局批准;减免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报地、市财政局批准;减免1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款。 对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纳税或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拖欠税款不交或有偷税、 漏税、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章的处罚,罚款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县(市)财政局决定; 罚款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财政局决定;罚款10万元以上的由自 治区财政厅决定。 八、征收管理和生产扶持费、征收经费的提取 为了扶持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发展,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生产扶持费和征收 经费的提取和划解,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3]72号)有关规定执行。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随正税 征收的地方附加。 九、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糖料蔗征收特产税,从94/95榨 季开始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类别 ┃ 税 目 ┃生产者纳税┃收购者纳税┃ ┃ ┃ ┃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 ┃ ┣━━━━╋━━━━━━━━━━━━━━━━━━╋━━━━━╋━━━━━┫ ┃烟叶产品┃晾晒烟叶、烤烟叶 ┃ ┃ 31% ┃ ┣━━━━╋━━━━━━━━━━━━━━━━━━╋━━━━━╋━━━━━┫ ┃ ┃毛茶 ┃ 7% ┃ 16% ┃ ┃ ┣━━━━━━━━━━━━━━━━━━╋━━━━━╋━━━━━┫ ┃ 园 ┃香蕉、柑橙、龙眼、荔枝、芒果、柿子、┃ 12% ┃ ┃ ┃ ┃柚子、梨、果蔗 ┃ ┃ ┃ ┃ ┣━━━━━━━━━━━━━━━━━━╋━━━━━╋━━━━━┫ ┃ ┃葡萄、枣子、菠萝、酸梅、李子、桃子、┃ 10% ┃ ┃ ┃ 艺 ┃西蕃莲 ┃ ┃ ┃ ┃ ┣━━━━━━━━━━━━━━━━━━╋━━━━━╋━━━━━┫ ┃ ┃蚕茧、红瓜子、香料、花卉、经济林苗木┃ 8% ┃ ┃ ┃ 产 ┃、西瓜、香瓜 ┃ ┃ ┃ ┃ ┣━━━━━━━━━━━━━━━━━━╋━━━━━╋━━━━━┫ ┃ ┃糖料蔗 ┃ ┃ 8% ┃ ┃ ┣━━━━━━━━━━━━━━━━━━╋━━━━━╋━━━━━┫ ┃ 品 ┃木薯、淮山、半夏、葛根、厚朴、杜仲、┃ ┃ ┃ ┃ ┃郁金、黄柏、田七、砂仁、罗汉果、苎麻┃ 5% ┃ ┃ ┃ ┃、剑麻 ┃ ┃ ┃ ┣━━━━╋━━━━━━━━━━━━━━━━━━╋━━━━━╋━━━━━┫ ┃ 水 ┃鱼、虾、蟹、贝、海蛰、龟、鳖、墨鱼、┃ 8% ┃ 5% ┃ ┃ 产 ┃鱿鱼 ┃ ┃ ┃ ┃ 品 ┣━━━━━━━━━━━━━━━━━━╋━━━━━╋━━━━━┫ ┃ ┃席草、莲藕、马蹄、海带、紫菜、石花菜┃ 8% ┃ ┃ ┣━━━━╋━━━━━━━━━━━━━━━━━━╋━━━━━╋━━━━━┫ ┃ ┃原木、原竹 ┃ 8% ┃ 8% ┃ ┃ 山 ┣━━━━━━━━━━━━━━━━━━╋━━━━━╋━━━━━┫ ┃ ┃生漆、天然树脂 ┃ 10% ┃ 10% ┃ ┃ 林 ┣━━━━━━━━━━━━━━━━━━╋━━━━━╋━━━━━┫ ┃ ┃白果、八角、桂皮 ┃ 10% ┃ ┃ ┃ 产 ┣━━━━━━━━━━━━━━━━━━╋━━━━━╋━━━━━┫ ┃ ┃竹笋、天然橡胶、油桐籽、油茶籽、核桃┃ ┃ ┃ ┃ 品 ┃、板栗、榄子、木炭、茴油、桂油、桐油┃ 8% ┃ ┃ ┃ ┃、茶油、棕榈油、香茅油、山苍子油、柠┃ ┃ ┃ ┃ ┃檬桉油 ┃ ┃ ┃ ┣━━━━╋━━━━━━━━━━━━━━━━━━╋━━━━━╋━━━━━┫ ┃ 牲 ┃牛皮、猪皮、羊皮 ┃ ┃ 10% ┃ ┃ 畜 ┣━━━━━━━━━━━━━━━━━━╋━━━━━╋━━━━━┫ ┃ 产 ┃羊毛、兔毛 ┃ ┃ 10% ┃ ┃ 品 ┣━━━━━━━━━━━━━━━━━━╋━━━━━╋━━━━━┫ ┃ ┃羊绒、驼绒 ┃ ┃ 10% ┃ ┣━━━━╋━━━━━━━━━━━━━━━━━━╋━━━━━╋━━━━━┫ ┃ 食 ┃银耳、云(木)耳、香菇 ┃ 8% ┃ 8% ┃ ┃ 用 ┣━━━━━━━━━━━━━━━━━━╋━━━━━╋━━━━━┫ ┃ 菌 ┃蘑菇 ┃ 8% ┃ ┃ ┣━━━━╋━━━━━━━━━━━━━━━━━━╋━━━━━╋━━━━━┫ ┃贵重食品┃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干贝 ┃ 8%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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