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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工局、深圳市地税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贸工企字[2006]20号颁布时间:2006-05-08


市地税局各区局、各稽查局、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免征营业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担保机构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三、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请于5月18日前将下述材料一式五份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新洲路3009号7楼)。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确认书
  (三)机构担保收费标准的证明;
  (四)机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五)中小企业担保项目表(见附件2);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机构同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八)已纳入试点范围的前四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的书面材料。
  [注:第(五)项和第(八)项材料需附软盘]
  四、资料审查
  依据国家免征营业税条件的规定,我们将对各担保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各申报单位核实有关资料原件和抽查相关文件;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推荐享受免征营业税资格;对经审查前四批不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取消其免征营业税资格。

附件: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略)
   2.中小企业担保项目表(累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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