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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128号颁布时间:2006-02-28


各区局、各稽查局:
  2006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做好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局(所)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妥善安排征收力量,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委托市公路局下属单位、深圳市建设银行代征税款的,要加强与其的联系并对其开展相关税收业务培训,及时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税票的结报工作,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二、市局将于2006年2月下旬和3月上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见附件1),各区局(所)要做好宣传工作。
  三、符合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由各区局(所)负责办理免税手续,不得委托代征单位办理。市局对车船使用税征管协查系统做了进一步改良和优化,新程序经测试后已上线使用。优化后的新程序对免税机动车辆的办理程序进行了简化,纳税人到区局的管理科(所)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由区局的管理科(所)相关人员录入计算机系统后自动生成申报,减少了纳税人到征收科申报的环节。优化后的《车船税操作说明》已于2006年1月23日挂在市局的信息论坛上,请各区局(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
  四、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45号)的精神,我局今年继续委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
  五、各区局(所)和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后,发给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税讫”或“免税”标志,该标志必须填写车船牌号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以便查验。
  六、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除个人机动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外,其余机动车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此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含新购置、过户、变更、迁移、报废、遗失等车船的纳税人)当年度逾期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滞纳金和处罚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七、2005年已登记并已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应税机动车辆的纳税人,缴纳2006年车船使用税时,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各区局(所)及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应将其与车船使用税征管协查系统的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相关信息与已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八、各区局(所)和各稽查局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要加强对其机动车船完税情况的检查,如发现有机动车辆未缴纳当年度及以往年度车船使用税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补缴。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略)
   2.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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