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132号颁布时间:2006-02-21

 
各区局、各稽查局、税务登记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中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未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之前,暂按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