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税票后办理退税事宜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5]527号颁布时间:2005-11-08
龙岗区地方税务局:
你区局《关于纳税人遗失税票后办理退税事宜的请示》(深地税龙发[2005]2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遗失了税票的,可依据《深圳市税务、国库、银行实行计算机联网后有关税务管理的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的规定办理补票。
二、纳税人遗失了税票,且不适用《深圳市税务、国库、银行实行计算机联网后有关税务管理的实施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到原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税票信息补打。纳税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和遗失声明,税务经办人员从我局征管信息系统(AS/400)中查找纳税人的税票信息,并用空白纸张(不得用空白税票)打印税票信息并加盖“征税专用章”后交纳税人。
三、纳税人办理退税时,补票或加盖了“征税专用章”的税票信息(附遗失声明)为有效缴税凭证。
四、办理退税过程中的审核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