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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办转字[2005]206号颁布时间:2005-10-12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8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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