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办转字[2005]151号颁布时间:2005-07-11

     2005年7月11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5]151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5]6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