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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的通知

深国税办转字[2005]138号颁布时间:2005-06-10

     2005年6月10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5]138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总令12)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附件: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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