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9日 深地税发[2005]300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文所称的“兼职”是指个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的行为,其
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所述“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时,可扣除费用仍
按市局《转发市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76号)和《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
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
933号)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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