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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2005年1月1日起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前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退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100号颁布时间:2005-02-24

     2005年2月24日 深地税发[2005]100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于1月21日发布,从2005年1月1日 起执行。由于一些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按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申 报缴纳2005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由雇主支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现将有关退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取得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奖金应按国税发[1996] 206号文的规定计算纳税,取得2005年1月1日起支付的奖金应按国税发 [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纳税。如个人取得2005年1月1日起支付的全年 一次性奖金已按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计算纳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退税;但其同期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数月奖金,如已 按国税发[1996]206号文的规定计算纳税的,也应按照国税发[2005] 9号文的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重新汇算并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二、有关退税程序可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 地税发[2004]301号)第六条“纳税人因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 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申请退税的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为加强税收管理,提高 退税效率,市局补充以下意见:   (一)主管分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在受理审核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退税申请资料时,应对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05年1月1日至退税申请日 期间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查看并询问其同期是否存在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 他名目数月奖金已按国税发[1996]206号文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如存 在上述情况,则应提示其先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补缴除全年一次 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数月奖金的应纳税款的差额,再提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退税申 请,并附送补缴差额税款的完税凭证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已受理的文书资料送到检查核实环节时,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发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0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主管 分局(所)控管科(组)可只就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退税的有关情况进行 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2005年1月1日至退税申请 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是否符合本文第一条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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