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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进发[2005]7号颁布时间:2005-03-14

     2005年3月14日 深国税进发[2005]7号 各外贸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根据《关于开展 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深国税进发[2004]11 号)的计划和要求,我分局决定自2005年3月14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 间,开展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二阶段的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2005年1月份,在我分局统一部署和出口企业的积极配合下,我市2004 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首战告捷,已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了我市 2004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快报表,第一阶段清算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要求。 在第二阶段的清算中,希望各出口企业能再接再厉、积极配合,认真负责采集清算数 据,及时报送清算报表,以使我市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得以圆 满完成。   本次清算范围包括外贸企业2004年度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 前年度结转2004年的退(免)税款。外贸出口企业应尽快登录市国税局网站 (www.szgs.gov.cn)下载清算表格,根据2004年度的退税数据,填报《外(工) 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表1);有中标等特殊政策退税业务的,还应填报《特 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附表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出口企业进 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附表3)。   清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各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2004年度的实际发生数填报清算表,不得弄 虚作假,不得多报、少报。清算结束后,我分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核查。鉴于第一阶段 清算中,出现了部分出口企业不能按时交表的情况,因此特别强调:凡是2004年 有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必须在2005年3月28日-2005年4月8日间, 将纸质清算表报送退税分局403A办公室,逾期将不再受理;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 务或特殊政策退税业务的出口企业直接交表到406办公室。希望各出口企业间相互 转告。   (二)、为确保清算数据的准确性,清算工作人员如发现有不合格的清算报表, 一律退回重填。因此,各出口企业填写清算表之前,应仔细阅读清算表下方的“填表 说明”,理解清算表各个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并注意运用正确的货币单位;填好表 格后必须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 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我分局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 [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我分局批准 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我分局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 报。   五、由于出口企业数量众多,如果企业都集中在3月31日前几天申报退税,容 易产生拥堵。因此我分局建议各出口企业应尽早申报2004年度剩余退税,同时尽 早报送清算报表,以免耽误2004年度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和清算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表1)(略)    2、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附表2)(略)    3、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附表3)(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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