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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1号颁布时间:2005-01-21

     2005年1月21日 深国税告[2005]1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现将2004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2002年1月1 日起新办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包括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期以及经营亏损的纳税人)应 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二、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法、纳税申报资料及申报审核程序   (一)汇算清缴方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 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 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2005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 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会计决算报表;同 时,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形或事项,应附报以下相关资料或说明。   1.连续两年亏损的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需提供亏损原因分析报告。   2.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   3.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人需提供关联交易有关情况说明。   4.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人需提供改变 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 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5.享受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需提供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 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 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6.坏帐损失、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的说明。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捐赠收入等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的说 明。   (三)申报审核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提供的上述资料 进行审核后,纳税人持已经审核的纳税申报表到各征收窗口办理清缴手续。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 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我局在2004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积极倡 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对附送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 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可免于提供本条第二款要求附报的相 关资料或说明,并可直接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办理清缴手续(注:如纳税人涉 及需确认获利年度和调整开业年度的减免税优惠事项,请先到管理科办理确认、调整 手续)。   三、关于第四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申报合并进行事宜   为减少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工作量,方便其进行汇算清缴工作,纳税人可将 2004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同时进行,但必须分别填写季度、 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关于推行纳税人分阶段进行年度申报的问题   为了缓解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审核的工作压力,我局将在2004年 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推行纳税人分阶段进行年度申报的办法(纳税识别号尾数为X的以 倒数第二位为准):   (一)第一阶段,2005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由纳税人识别号尾数 为1、3、5、7、9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   (二)第二阶段,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由纳税人识别号尾数为0、2、 4、6、8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期限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如有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不按 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以及偷税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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