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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300号颁布时间:2004-10-18

     2004年10月18日 深国税函[2004]300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 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增购发票预缴增值税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填写《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一式两份)后直接在征收前台办理 预缴税款手续;   (二)征收人员根据《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征收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税款 申报表》退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发票购票簿、本月所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 原件核实《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本月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及本次预缴增值税税款, 同时通过查询CTAIS系统确认企业预缴税款足额入库后办理企业超限量购买发票 申请审批(企业填写《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预缴增值税税款申报表》 一份留存,一份退企业。   二、企业按照《通知》第一条要求,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 税额”明细科目,通过该明细科目核算取得尚未进行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 联、已报送明细信息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 开专用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统称扣税凭证)进项税额。   三、企业取得的扣税凭证须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准予抵扣,经稽核比对 无误的扣税凭证作为企业比对通过当月的进项税额,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实施“先比对,后扣税”,市局拟开发系统统一导出全市稽核系统比对结果,同 时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及调整“一窗式”比对规则。在上述 工作完成之前,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稽核结果导出。在月底前,各区、分局按照《通知》第三条流程,通过 《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扣税凭证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   (二)进项税额审核。《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扣税凭证明细和合计数为企 业可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和合计数。   1.企业当期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扣税凭证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据核实企业当期可申 报抵扣进项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右上角加注“辅导期内一般 纳税人,进项已核实”(经办人签名,盖科室章),同时将《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 出的扣税凭证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据提供给企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 资料(表二)》第3、5、7、8、9、10、23、24、25、28、30、 31、32、33栏按照《通知》第五条要求填写。   (四)“一窗式”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业务暂不纳入“全市通”范 围。   1.“申报受理”窗口在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录入申报数据时,“本期进项税额” 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及运输发票金额、税额为《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4、28、30、31栏数据,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为 32、33合计数。   2.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抄税,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的,“申报受理”窗口暂扣企业税控IC卡,不保存申报数据,将企业申报资料转主 管税务机关核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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