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2日 深地税发[2004]97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
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补充意见: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项目的认定程序,按照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源综合
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30号,见附件)的规定进行
操作,请一并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200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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