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3日 深地税发[2003]875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
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企业按文件第一条第
四款和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税收优惠,由各主管分局负责审核批复,报市局备案。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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