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2003]850号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深地税发[2003]850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企业所 得税征管范围划分问题,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 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 4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 告》(深国税告[2002]1号)等文件精神规定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