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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已按销售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576号颁布时间:2003-07-11

     2003年7月11日 深地税发[2003]576号 各分局(不含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文件中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 现对已按销售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并符合按购销差额计征营业税规定的纳税人办理退 税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   主管征管分局(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申请时应要求纳税 人提供以下资料并审核: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三)原房地产权的发票原件、复印件,无发票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原房地产权 已完税的凭证或其他证明;   (四)本次转让房地产权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五)《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表》原件、复印件;   (六)纳税人为企业的应提供与产权交易中售卖方一致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复印件;   (七)纳税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深圳市内银行开户储蓄 存折原件、复印件。储蓄存折开户户名、申请退税个人居民身份证及产权交易中售卖 方三者必须一致。   二、资料审核   主管征管分局(所)受理纳税人资料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审核:   (一)征管分局负责委托代征的管理科(所)负责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 全准确;   (二)如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为个人的,审核后如符合要求,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计财科开出《收入退还书》退至纳税人个人储蓄账户。 不符合要求的直接将资料退还纳税人并告知理由,由纳税人补正资料。   (三)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管理科审核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分局办公室转送主管分局(所),主管分局(所)办公 室收到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送控管科(组),管理人员审 核后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纳税人是否欠税的意见[征管分局(所)意 见可签署在检查分局审批意见栏],如有欠税标明具体欠税金额,经控管科(组)科 (组)长审核后报分局(所)主管局长(所长)签署意见,加盖分局(所)公章,于 1个工作日内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回分局办公室转送征管分局(所),征 管分局(所)办公室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负责委托代征的管理科(组)审 核退税。此项工作不需经审理程序,各分局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若纳税人有欠税,征管分局负责委托代征的管理科(所)应要求纳税人先 缴纳所欠税款;纳税人所退税款不足缴纳欠税的,应要求纳税人按照退税金额缴纳欠 税,待其缴纳税款并提交完税凭证后方可批准同意退税。   三、退还纳税人税款的同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退还税款相应 的利息。   四、各征管分局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和深地税专纪要 [2003]9号等文件的精神审核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并按本文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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