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1日 深地税发[2003]671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
[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
[2002]859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2003]72号通知转发,请遵照
执行。
附件:
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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