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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明确货物运输代理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412号颁布时间:2003-05-20

     2003年5月20日 深地税发[2003]412号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文件对贯彻落实营业税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的规定,现对货物运输代理业使用发票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对于账册健全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如企业确因经营运输业务需要并提出申 请的,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使用运输业专用发票的 通知》(深地税发[2002]470号)的规定,由征管分局发票科(所)分别供 应代理业发票和运输业发票,但在发票换领时,不再将二者配套验销。各分局应要求 企业按税法规定严格核算代理收入和运输收入,并按规定征收税款。   二、对于账册不健全的货物运输代理双定户,如确需申请领购运输业专用发票的, 由征管分局主管管理科核实认定其确有经营运输、装卸业务的,可以供应运输业发票, 其所需代理业发票仍照常供应。每次供应运输发票前,由管理科签署意见并核定运输 发票的供票数量和供票面额后,再由发票科给予供应运输业发票。对双定户的供票数 量和供票面额应严格控制,供票面额最高不超过仟位,供票总数量每次不超过2本, 管理科应根据其经营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供票数量和供票面额以及纳税定 额,严格控管,对双定纳税人采取大头小尾开具运输发票或将运输发票借给他人开具 等不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者,管理科应取消其申领运输发票的资格。   以往发文如与本通知有相抵触之处的,请按本通知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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