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双定业户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操作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270号颁布时间:2001-03-28
2001年3月29日 深地税发[2001]270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建帐业户的定期定额管理,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电脑化管理,更
好地体现税收征管的"水平、公开、公正"原则,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双
定业户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所)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按经营行业、地段、规模的不同类别进行
典型调查,每个行业的档次划分和设定由各分局(所)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操作
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对一户多业的双定业户,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根据《操作办
法》的规定按其经营行业分别核定每个行业的定额,分别打印《定期定额税户纳税申
报卡》(ZSO10)送发纳税人并要求纳税人按不同税目分别申报缴税。在计算机软件
设计完成前,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只打印纳税人主营行业的《定期定
额纳税户纳税申报卡》(ZSO10),手工填写纳税人副营行业的《定期定额纳税户纳
税申报卡》(ZSO10);计算机软件设计完成投人运行后,则要求按纳税人经营行业
分别打印《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申报卡》(ZSO10)。
三、国地税共管户(含临时经营共管户)考虑到定额由国税局核定,仍执行《税
收征管业务规程》(2000年第二版)的规定。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
要将国税局定额核定的主要情况录入电脑,并打印《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申报卡》
(ZSO10),但不采用《操作办法》的计算机软件核定定额。各征收分局(所)其国
地税共管双定户的国税局定额核定的主要情况未录入电脑的,在2001年12月31
日前必须完成补录入电脑工作;其园地税共管双定户的《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申报卡》
(ZSO10)未打印的,在2001年7月1日前必须完成补打印工作。
四、2001年7月1日后需调整定额的纯地税征管双定业户及2001年的新
办纯地税征管双定业户其定额核定调整都要按《操作办法》的规定执行。定额调整的
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计算机中心要在2001年7月1日前按《操作办法》的要求修改完善计算
机软件,各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双定业户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操作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非建帐业户的定期定额管理,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电脑化管理,更
好地体现税收征管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市局决定对非建帐业户采用计算机核
定定额的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经认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营
业额,进行核定征收。现就本办法的定额核定程序明确如下:
一、典型调查
(一)测算月营业额的方法
双定户定额核定的计算机软件采用因素加权平均的办法测算月营业额。测算月营
业额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1.费用测算法
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情况,测算业户的保本经营的营业额。其计算
方法是:
月营业额:月费用总和÷[毛利率-征收率(税率)]
(注:月费用总和不包括原材料成本)
2.经营场所面积测算法
月营业额=实际营业场所面积×同行业平均每平方米营业额
3.从业人数测算法
月营业额=实际从业人数×同行业平均每人营业额
上述三种方法测算出的月营业额,按加权平均的方法对这三个月营业额加权平均
得出一个综合测算的月营业额作为核定双定业户月营业额的依据。
(二)测算相关系数
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0年第
二版)的规定进行典型调查,测算相关系数。典型调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测算毛利率。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按行业、地段、规模的不
同类别确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典型户,以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分
行业并且每个行业中从高到低分三至五个档次测算出毛利率。
2.测算经营场所面积与月营业额的相关系数。即要测算出每平方米经营场所面
积的月营业额数。具体操作方法同上。
3.测算从业人数与月营业额的相关系数。即要测算出人均月营业额数。具体操
作方法同上。
(三)设定权重比
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要设定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数及毛利率三
个因素按行业不同在综合测算的月营业额中所占的权重比。这个权重比是根据典型调
查过程中,管理科(管理小组)调查人员认定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数及毛利率三因
素在各行业中的重要程度不同而设定的权数。
(四)审批相关系数和权重比
通过典型调查,分行业、档次测算出毛利率、经营场所面积及从业人数与月营业
额的相关系数并且设定三因素的权重比后,各征收分局(征收所)管理科(管理小组)
将上述测算出的相关系数进行汇总,并填写《双定业户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测算相
关系数汇总表》(具体见附件1)及《三因素权重比设定表》(具体见附件2),附
上典型调查测算相关系数的文书资料报分局分管领导(征收所所长)审批。
(五)录入电脑
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将经审批后本分局(所)按行业、档次统一
平衡的相关系数和权重比录入电脑,同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征收所先报分局备案,
再由分局报市局征管处备案。)。相关系数和权重比录入电脑后,须经征收分局(所)
分管领导(所长)签字同意后,管理科(管理小组)才能修改。
二、业户自报
征收分局(所)调查人员对经审批不设置帐簿的纳税人必须要求其如实填写《工
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ZSO35),并技行业分别提供表中列示的费用支
出项目的原始凭证。对一户多业的纳税人,征收分局(所)调查人员要求其按经营行
业分别填写《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ZSO35),并按行业分别提供表中
列示的费用支出项目的原始凭证。
三、调查核实
收到纳税人报送以上资料后,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调查核实纳税
人申请表的真实情况。如纳税人不提供或提供不了《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
(ZSO35)中列示的费用支出项目的原始凭证的,征收分局(所)调查人员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
定其相关的经营费用。
四、定额核定
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录入《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
(ZSO35)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及税务机关核定情况,同时输入已认定的纳税人的经
营规模档次。计算机自动采集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数、经营费用及毛利率等数
据,并结合典型调查测算的,经审批当入电脑的相关系数和权重比,自动测算出综合
加权平均月营业额,作为管理科(管理小组)核定双定业户月营业额的依据。对一户
多业的纳税人,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按纳税人经营行业分别录入《工
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ZSO35)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及税务机关核定情况,
同时按经营行业分别输入经认定的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档次。计算机将自动按经营行业
分别测算出每个行业的综合加权平均月营业额,作为管理科(管理小组)核定纳税人
每个经营行业月营业额的依据。
如属饮食、娱乐等实行定额加发票计征各税的业户,计算机软件将自动生成一个
剔除比率,即"上期《按半年》内定额发票金额所占营业额的比例(简称剔除率)"。
上述业户最终核定的营业额则为加权平均营业额与(1-剔除率)的乘积。计算机软
件内设定的计算公式为:核定的月营业额=三因素加权平均月营业额×(1-剔除率)。
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可根据实地调查情况以及平时双定业户的申
报纳税情况,在电脑测算的综合加权平均月营业额基础上进行调整确定其核定的月营
业额,调整的幅度不超过30%(含本数)。若调整的上下幅度超过30%的,征收
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须在电脑上注明定额调整幅度超过30%的原因。
五、定额审批
完成以上程序,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将填写好的《工商业户经营
收入额申请核定表》(ZSO35)及定额核定的有关文书资料报分局分管领导(征收
所所长)签批后,管理科(管理小组)将《工商为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ZSO
35)中分局分管领导(征收所所长)签批情况录入电脑并打印出《核定(调整)定
期定额户税款纳税通知书》(ZSO39)、《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申报卡》(ZSO10)
送发给纳税人。对一户多业的纳税人,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在完成定
额审批程序后,打印出一份《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税款纳税通知书》(ZSO39),
并按纳税人经营行业分别打印《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申报卡》(ZSO10)送发纳税人。
同时征收分局(所)管理科(管理小组)将《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ZSO
35)和《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税款纳税通知书》(ZSO39)存入纳税人征管资
料档案。
双定业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税
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机关要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书面答复业户;业户在未接到税
务机关的复核通知前,应按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申报缴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
法规定执行。
附件:
1.双定业户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测算相关系数汇总表(略)
2.三因素权重比设定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