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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68号颁布时间:1995-02-22

     1995年2月22日 深税联发[1995]68号 各分局:   为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我市福利企业,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民福发[1994]18号文精神及市民政部门审核上报的福利企业材料,结合我市实 际,我们已对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23家福利企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经研究,将安 置“四残”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35%以上的深圳市社会福利总公司等16家企业,认定 为民政福利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请各有关分局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 ]489号文已转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原深圳市税务局为福利企业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6家家福利企业名单重新审核批准的福利企业如下   市属   深圳市社会福利总公司   深圳市福隆实业公司   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公司   深圳市福晖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罗湖区属:   罗湖区福利公司通达工艺部   市罗湖区福利公司   市罗湖区福利公司商店   市罗湖区印刷厂   南山区属:   南山区福利公司   南山区民乐工贸公司   南山区盛南涂料厂   南山区民乐工贸公司金华制衣厂   宝安区属:   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福利公司   福田区属:   深圳市福田区福利公司   龙岗区属:   龙岗区社会福利公司   龙岗镇社会福利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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