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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经发局等单位关于发布《深圳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和下达1996年度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495号颁布时间:1997-09-11

     1997年9月11日 深地税发[1997]495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经济发展局等五个单位联合下发的深经发[1996]050号《关于发布 〈深圳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深经发[1997]39号《关于下达 1996年度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作出如 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产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由各征收分局按企业所在区域属地接受申请。 各征收分局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加具意见,报送市局复审。   二、对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新产品,必须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企业1996、1997年的新产品实际上未能进行单独核算和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税,可按深经发[1997]39号文件附件二规定办理申请;从1998年度起,享受所得税 税收优惠的新产品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对企业的申请不予 受理。   三、税收优惠项目,其优惠期从批准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年度开始计算,若生产 新产品的企业处于免税期,应仅就企业享受免税期后,新产品尚未享受足的年度给予 享受税收优惠。   四、新产品项目所得税返还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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