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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5-06

     1999年5月6日 深地税函[1999]35号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免缴资产评估所得税的请示》(深建控[1999]74号)收悉。 你公司将直属控股的特皓股份有限公司、建业股份有限公司、金众股份有限公司和第 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国有产权通过配股增资注入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地产股份有限 公司。对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转让收益的征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的 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该项收益的企业所得税。   特此函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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