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350号颁布时间:1999-07-27

     1999年7月27日 深国税发[1999]350号 各征收、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9]4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在国家没有统一调整政策之前,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执行原来的管理办法 (即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汇总到总部所 在地税务机关补缴)。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