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68号颁布时间:1998-02-11
1998年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8]68号
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科技局、省市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科
技社会团体、技贸机构、中央驻深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
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深圳
市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
一、深圳市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须向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
请,获得由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核准、颁发的《资
格证书》后,方为具备申请免征技术性收入营业税的科研单位。
二、所有技术合同,包括专利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均由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
办公室办理。
三、科研单位凭《登记证明》连同《技术合同书》(影印件)、《资格证书》
(影印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统一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
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准享受减免税。
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
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