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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代征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99号颁布时间:1996-03-12

     1996年3月12日 深地税发[1996]99号 特区内各征收分局、涉外检查分局、第一检查分局:   根据深地税纪要[1996]1号和深圳市文化局深文联字[1996]28号文件的规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代征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由市文化局自行征 收。现将有关停征交接问题明确如下:   1、税款所属期三月份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不再代征,由市文化局自行征收。   2、各征收分局、涉外检查分局、第一检查分局要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从现在 起要搞好票款结算,做到票、款、账相符。对未填开的票据不得截留,要认真清理、 核准和登记,如数移交。   3、市局计财处将1996年4月1日前代征的文化发展基金按规定提留20%代处手续 费返拨给各分局,剩余80%划转市文化专用资金专库。   各征收分局、涉外检查分局、第一检查分局必须在4月10-15日将未填开票交到 市局计财处并办好交接手续(地址:深南中路15号文化档案大楼四楼,电话: 2270158,联系人:林处长刘明)。   4、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分工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落实,并亲自动手加强指导和 监督。不得遣留任何问题,该移交的资料、票据必须彻底交清,务必保质保量完成移 交任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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