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115号颁布时间:1996-03-20

     1996年3月20日 深地税发[1996]115号 登记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对税务登记的管理,避免税务登记违章处罚的随意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经市局有关局务 会议研究,决定对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实行量化管理,现就有关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标准 通知如下:   一、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含注册登记)、或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含注册登记) 的,个体工商户每逾期一天罚款20元,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高于10,000元;其余企 事业单位每逾期一天罚款30元,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高于10,000元。遇有特殊情况 须免罚款的,按市局有关税务违章处理审批权限执行。   二、市局电脑中心应尽快编制电脑程序,保障税务登记分局和宝安、龙岗分局登 记科使用。   三、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违章处罚的量化标准,适用于税务登记机关和征收、 检(稽)查分局(所)按各自征管范围查处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税务违章 处罚。   四、此通知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 处和电脑中心。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