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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89号颁布时间:1995-03-12

     1995年3月12日 深税联发[1995]8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 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据向市人民银行了解,“农村合作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 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该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是由自愿参加基金会的成员单位定期定 额筹集,由基金会成员内部互助融通所筹资金。该基金会不同于农村信用社。   目前在我市部分区辖镇内有设立“资金清算(结算)中心”一类合作基金会性质 的资金互助组织,市局意见,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或类似基金会性质的各类清算 (结算)中心的融资所得,一律按现行所得税条例规定征收所得税,税款缴入地方金 库。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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