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89号颁布时间:1995-03-12
1995年3月12日 深税联发[1995]8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
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据向市人民银行了解,“农村合作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
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该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是由自愿参加基金会的成员单位定期定
额筹集,由基金会成员内部互助融通所筹资金。该基金会不同于农村信用社。
目前在我市部分区辖镇内有设立“资金清算(结算)中心”一类合作基金会性质
的资金互助组织,市局意见,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或类似基金会性质的各类清算
(结算)中心的融资所得,一律按现行所得税条例规定征收所得税,税款缴入地方金
库。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