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实施分类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485号颁布时间:1995-12-05
1995年12月5日 深地税发[1995]485号
各分局:
为配合征管体制改革,强化纳税检查和税收征管,根据《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体
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精神,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实施分类税务检查管理暂
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分类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中遇有难以解决的问
题,请及时呈报市局征管处,以便补充和修改。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实施分类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有目的计划地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促进
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和提高办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地方税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税务检查办法是参照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情况,把纳税人划分为ABC
三类,分别实施不同检查办法的一种税务检查制度。
第三条 分类税务检查办法按照纳税人的分类,以查往年为主、查当年为辅,全
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缴纳地方税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纳税单位(以下简称纳税户)。
第二章 确定方法与分类标准
第五条 对纳税户进行ABC分类,采用定性考核与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由纳税
户所在地管辖的检查分局根据征收分局反馈的纳税资料、登记分局(科)反馈的税务
登记管理资料、稽查分局反馈的税务违章案件资料,以及本分局的纳税检查资料,由
计算机按纳税户ABC分类评分表项目,进行综合自动评分确定ABC类别。
第六条 税务登记分局、征收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分局应在有关资料发生后,
及时将纳税户的相关数据输入电脑。其中,登记分局负责输入纳税户有税务登记、注
册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方面的违章纪录;征收分局负责输入纳税户在纳税申报、税款缴
纳、发票管理方面的违章纪录;检查分局负责输入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违章纪录;稽
查分局负责输入税务违章案件查处纪录。纪录资料作为评定纳税户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 纳税户定性考核按百分制计算,得分在90分以上的纳税户定为A类,使
用浅绿色申报表申报纳税;得分在60分至90分之间的纳税户定为B类,使用米黄色申
报表申报纳税;得分在60分以下的纳税户为C类,使用粉红色申报表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户定性考核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纳税户,经申请并由税务机关考核评分,凡得分达到90分
以上的作为A类纳税户管理。
1、依法按期、如实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
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户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齐全;
2、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正确执行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依据
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和设置账目。
3、经税务机关确认,连续两年无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和偷税、欠税(税务机关
批准缓缴税款的除外)、骗税、避税、抗税记录。
(二)出现下列情况的纳税户,经税务机关考核评得,得分在60-90分之间的作
为B类纳税户管理: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或无正当理由而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3、未能批准逾期缴纳税款造成欠税的;
4、未能正确执行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
5、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发票,要发生过一些轻微的发票管理违章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账册不能正确核算,税务机关采取“双定”征收的纳税户;
以及出现下列情况的纳税户,经税务机关考核评分,得分在60分以下的,作为C类纳
税户管理:
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成本、费
用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
2、将法人工商执照转交私人合作承包,账目不健全的;
3、一年内连续两次或两年内连续三次发现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三章 类别的调整与管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每两年对纳税户进行一次类别确认。纳税户类别一定,两年内
不予变更升类。但纳税户可在被确认类别的第二年提出升类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符
合升类条件的,可在下一次确定类别时批准升一级类别。
第十条 纳税户类别确定后,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变更降类。税务机关在此期间发
现纳税户不再具备已被确定类别的条件,应在下次确认类别时视情况予以降类。但发
现纳税户有如下问题的,即提前给予降类:
(一)有严重的偷税、欠税(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税款的除外)、骗税、避税和抗
税行为的;
(二)由查账征收户改为定期定额征收户的。
第十一条 征收分局和稽查分局发现纳税户的实际纳税情况与确认的分类检查类
别有明显差异时,可建议检查分局重新确认。如检查分局不接受,征收分局、稽查分
局可直接向市局征管处报送材料建议重新确认。
第十二条 确定或变更纳税户的类别后,检查分局应向纳税户发出《确定或纳税
检查类别通知书》,明确其使用纳税申报表的颜色,并将纳税的分局应监督纳税户使
用相应颜色的申报表申报纳税。纳税户变更类别时,征收分局应收回纳税户原类别的
申报表,重新发给新确定类别的申报表。
第十三条 纳税户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类别存在异议,可在接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确
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章 检查次数
第十四条 检查分局根据纳税户的不同类别实施不同的检查次数。
第十五条 对A类纳税户,每两年检查一次(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除外)。检查分局每年可对50%的A类纳税户进行检查,两年内每一A类纳税户均要接
受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 对B类纳税户,每年检查一次(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除
外)。每年内B类纳税户均要接受一次检查。
第十七条 对C类纳税户,每年检查一至两次(查处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违章案
件除外)。每年内C类纳税户均要接受一至两次检查。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十八条 检查分局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分类检查纳税户的名单,编制计年、
季、月检查计划,并具体分配落实到科、组和个人对纳税户实施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纳税户的分类检查时间,对未经检查的纳税年度一并
检查。每检查一户都要写出规范的纳税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纳税
人双方签字后,一份留纳税户保存。检查人员根据纳税检查报告书,草拟税务检查决
定书经检查科科长审核后,报分局局长审批签发,以正式文件将《纳税检查决定书》
送达纳税户,并抄送征收分局,同时将纳税检查资料输入电脑。
第二十条 征收分局接到检查分局抄送的《纳税检查决定书》和电脑资料后,应
对查补(退)税进行监管,纳税户依据《纳税检查决定书》办妥补(退)税手续后,
征收分局应及时在电脑资料中核销,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检查分局。
第二十一条 纳税户如对《纳税检查决定书》有异议,必须先缴纳《纳税检查决
定书》中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市地方
税务局有关部门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并
将变更资料输入电脑,《复议决定书》抄送检查分局和征收分局。
第二十二条 纳税户如按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的税款及罚款确有困难,应向主管征
收分局办税大厅税款文书受理窗口呈报申请,征收分局受理后转送检查(稽查)分局,
经检查(稽查)分局调查审核后,给予审批并将批复缓缴税款及罚款的文书,在发给
纳税户的同时,抄送相应的征收分局,同时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
第六章 优惠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市政府或各部门各类先进模范企业评选或享受各项优惠待遇时,
A类纳税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选并照顾。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每届守法纳税大户的评选,其候选纳税户必须在A类纳税户
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A类纳税户在办理各类税务事项中,税务机关可优先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A类纳税户可免费享受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深圳税务公报》、
《税收法规汇编》等有关税收宣传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户ABC分类评分表(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