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检查报告附表》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45号颁布时间:1996-01-30

     1996年1月30日 深地税发[1996]45号 各分局:   根据市局有关局务会议的决定和税务检(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征求市局各 处室及各分局意见后,现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检查报告附表》 (见附件一,以下简写为《检查报告附表》)作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 检查报告》(见市局《统一税务文书》第14页及本通知附件二,以下简写为《检查报 告》的附件使用。此表适用于征收、检查、稽查三个系列的税务检查业务范围。现将 具体使用方法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检查人员到纳税户检查时,按照表中所列项目逐项检查核实,并填列此表, 同时,将检查情况通报被查纳税户,以便核实被查出的问题。   二、检(稽)查科、评税科将《检查报告附表》上报审批前,应依据《报告附 表》如实填写,《检查报告》与《报告附表》一并逐级呈报审批。   三、以上报告经局长审批后,即以文件形式印发《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或《税 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属于税务违法案件的,即采用《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属于 日常税务检查的,即采用《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印发给被查单位。   四、征收分局局长审批后,如认为个体户(双定户)或临时经营户属轻微税务违 章的,即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见《统一税务文 书》第6项及本通知附件三)。如果税务违章较严重的,则以文件形式印发《税务检 查处理决定书》至被查纳税人。   五、《检查报告附表》属《检查报告》的附件,《检查报告附表》所列资料由各 检查、稽查、征收分局自行输入电脑。该表不发送被查纳税人。   六、市局计算机中心应按《检查报告附表》内容和格式尽快设计一套与之相适应 的软件,以便各分局使用。同时该表作为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资料,相应分局应能按 处罚决定书号码从电脑中随时调出该表,以供查询,共享该信息。 附: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检查报告附表》(略)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检查报告》(略)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