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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务检查报告附表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15号颁布时间:1996-06-24

     1996年6月24日 深地税发[1996]315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适应税务检(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局对原有的《深圳市地方税务 局××分局税务检查报告附表》(以下简称《税务检查报告附表》)进行了修改和补 充,现将新版税务检查报告附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应组织听证。   二、听证由各分局指定的非本案检(稽)查人员(即表中的调查人员)主持。检 (稽)查分局调查人员一般为审理科人员,征收分局调查人员一般为税政科人员。调 查人员负责将检查结论通报被查纳税人,告知其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做好记录。   三、经市中介机构查出的有税务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负责 征收和税款入库分局应填写该表并转换录入电脑,同时录入ABC分类检查扣分标准。   四、《税务检查报告附表》适用于征收、检查、稽查三个系列的税务检查业务范 围,由负责税务检查和税务违章查处的分局自行输入电脑,市局计算机中心尽快设计 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软件,以便各分局使用。   五、此表于1996年7月1日启用。以前印发的《税务检查报告附表》同时作废。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附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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