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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454号颁布时间:1996-08-20

     1996年8月20日 深地税发[1996]45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 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对个体户税收征管实际,市局补 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的要求,各征收分局,宝安、 龙岗分局必须建立个体、私营纳税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   备案标准:月均缴纳税款在三万元以上缴纳营业税的私营企业及月均缴纳税款在 一万元以上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月均缴纳税款包括应缴纳的各 项税款)。   备案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济性质、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 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   上报时间: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分局)应于半年终了和年度终了后45日内 将备案资料电脑打印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各分局要组织人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加强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特别是“双 定户”税收征管的具体办法。市局拟定对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和个 体户,务必建账,不准实施“双定”,请各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并于8月31日前报市 局征管处。   三、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纳税大户,要逐步取消“双定”,实行查账征收,以堵 塞税收漏洞。   四、对“双定户”经营额核定,各分局要深入调查,划分出同行业、同一条街、 同一个区域的高、中、低三个档次确定经营收入,采取抽查或集体讨论等形式,严格 把好核定关,杜绝收“人情税”现象。属于国税确定的经营额发现偏低时,各征收分 局应主动向国税提出建议调整或向市局报告并附列名单,由市局与国税局协调处理, 以保证公平、合理,接近营业收入实际水平。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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