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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发票保证金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134号颁布时间:1996-09-02

     1996年9月2日 深地税发[1996]134号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5]145号(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体承包业户购领发票 实行收取保证金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 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外县(市)来我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 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因此,你局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体承包业 户购领发票实行收取保证金制度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对已收取的保证金 要尽快清退,具体清退办法由你局制定实施。   二、今后,税务机关按规定向临时经营户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实行按户开存折的 办法,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体承包业户领购的发票要加强管理,在供应数量上要严 加限制,实行严格的验旧换新制度。   四、其他分局若有类似问题,请参照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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