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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496号颁布时间:1996-12-08

     1996年12月8日 深地税发[1996]496号 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规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规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规定》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规定》   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经费管理规定》(略)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就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发票的安全,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发票库房的管理规定。   1、必须配备专用的发票库房,要指定专人保管。   2、发票库房必须安装防盗门窗、铁柜、隔地板、报警器,保证具备防盗、防潮、 防火、防蛀的能力。   3、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要有保安人员值班。   二、关于发票运输安全的规定。   1、必须配备专用的发票运输车辆。   2、运票与用车必须是车况良好,全封闭车厢,符合安全要求。   3、有两个以上专人押运。   三、关于发票库房管理员责任。   1、库房管理员责任心要强,未经批准,票房的锁匙不得移交给他人。   2、做好发票入库、出库的登记工作,定期上报入库、使用、结存情况表,定期 对库房进行实物盘点。   3、下班后,要锁好门窗、检查防盗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四、关于售票点(含基层售票点)   1、售票点必须购置牢固的保险柜存放发票。   2、售票点每天要进行进、销、存对账,下班后,发票要放回仓库或保险柜内, 并锁好门窗、防盗设备。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 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并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用票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发票。   1、发票年使用量比较大。   2、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   3、其他特殊原因。   二、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   1、企业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自拟发票 样式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发票科或征收所领取并填写《印制发票申请表》。   2、发票科(征收所)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对企业自拟发票的名称、 样式、面额、用量、使用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并给予登记存档。   3、企业自印发票的面额在万元以下(含万元),由发票科长审批;面额在拾万 元以上(含拾万元),由主管税务分局发票科审核后,送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4、自印企业持经主管税务分局发票科审批后的申请表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 本复印件到市局发票处审批,凭发票处统一开出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东鹏印刷厂联系 印制发票,东鹏印刷厂必须将企业自印发票出库单传递一份给分局发票科。由发票处 将印制申请发票科联、征收所联传送分局,发票科、征收所凭以输入电脑。   宝安、龙岗分局所属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由分局发票科集中送市局发票处办理。   5、企业自印发票的数量以6-12个月的使用量为限。   三、自印发票企业必须建立的发票管理制度。   1、有专人保管、保管存放安全。   2、设立发票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发票的印、用、存情况。   3、自印企业内部有两个以上开票户的,应同时设立发票分户登记簿、分户登记 各开票户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4、印票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终了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印、用、存、 销情况表。   5、已用完的发票存根联要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撕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要保 存五年。   四、税务机关的检查制度。   批准印制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必须检查自印发票企业一次。检查内容有:   1、各项保管、登记制度是否健全。   2、查验已填用的发票存根是否按规定使用填开,并在印票单位的核销发票情况 表签名。   五、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除有权停止批准下一季度的自印申请外,其处罚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略)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 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税务分局发票科(征收所)提 供如下资料,并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   1、税务登记证件;   2、单位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发票科、征收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发票科、征收所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发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 《发票领购簿》,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   三、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供票种类、数量及供票方 式,向发票科(征收所)领购发票。对批量供应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每次供应发票的 数量仅限于3个月内的用量。用票户第二次领购发票,应带《发票领购簿》及已用完 发票存根经税务机关审验后,供给相应数量的发票,供票机关应实行验旧供新的发票 领购制度,并通过电脑检查用票户是否交纳税款。用票户如需领购其他种类或增加相 同种类发票数量,按首次领购发票办理领购手续。   四、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征收科(征收 所)申请办理代开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申请代开发票必须提供接受服务或 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五、外省(市、县)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凭所在地税 务机关发放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六、发票科(征收所)对外省(市、县)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领购发票的,必须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的限额及数量交 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保证金按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分为几档(以本为单位),保证金由发票科(征 收所)专人负责收取,按业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取保证金 必须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发票保证金专用收据。   七、业户变更名称时,要先收回未用完的发票和购票本,才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业户报停、注销时,要先收回所有的存根联和未用完的发票及购票本,开业时再重新 办理供票手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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