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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新华书店申请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19号颁布时间:1997-01-13

     1997年1月13日 深国税发[1997]19号 深圳市新华书店:   你单位《关于申请统一申报纳税的报告》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 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规定,同意 书城、爱国路、红岭路、华强南、红荔五家分店由总部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再按销售 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收区域内的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 可以汇总申报纳税。   其他分店,由于不符合连锁经营的要求,故仍应单独申报纳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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