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7]443号颁布时间:1997-08-22

     1997年8月22日 深地税发[1997]443号 各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最近,一些分局来电反映,对基层征收所加具意见后上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分局在正式行文批复时应主送征收所还是主送纳税人问题,我局《税收征管工作规 程》(深地税发[1996]690号)及《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深地税发[1995]53号)均未作 明确规定,请市局予以明确。据此,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一般程序   1.上报程序。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按照《税收征管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属分局 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报送有关分局科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送分局领导(下属有征收所 的分局,征收所辖区内的纳税人应先将资料报送主管征收所审核,由征收所提出初审 意见后请示分局);属市局审批权限范围的,由纳税人按照上述程序向分局提出申请, 分局提出初审意见以正式请示报送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交由有关业务处室提出意 见后送市局领导签批。   2.答复程序。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无论同意与否,属分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 经征收所报送的减免税申请,由分局正式行文批复,主送主管征收所,抄送纳税人, 对不属征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由分局以复函的形式直接答复纳税人;属 市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局以正式行文批复,主送主管分局,抄送纳税人。   (二)特殊程序   特殊情况下,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可由市局经调查后直接以复函的形式 答复纳税人,同时抄送有关分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