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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处理决定书格式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587号颁布时间:1997-11-12

     1997年11月12日 深地税发[1997]587号 各检(稽)查分局:   目前,我局大部分检查分局对纳税人所使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均采用普通文 件形式,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调查分局文件深地税外检发【1997】×× 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检查分局文件深地税一检发【1997】××号”等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人大对我局检查工作提出的意见,《税务处理 决定书》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普通文件的形式发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的,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以此为执行依据,很可能会导致败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格式为:   《×××××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地税××字第×××号。 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7年12月1日起,我局各检(稽)查分局向纳税人发送的《税 务处理决定书》将一律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格式,此前以普通文件形式发送的 《税务处理决定书》仍然有效;新的格式举例如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调查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1997】深地税外检 字第×号”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检查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1997】深地税 一检字号”。新的格式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仍由各分局自己印制。   市局要求,各检查分局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以促进我局检 查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 附:《税务处理决定书》标准格式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1997】深地税××字第×××号 _____________: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 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说明:本决定书规格为16开竖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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